计划生育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了的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四十七条。

时间: 2024-08-03 13:48:54

计划生育法是什么的相关文章

人口计划生育法有哪七不准

人口计划生育法七不准如下: 1.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 2.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 3.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产抵缴计划外生育费. 4.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 5.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它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 6.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 7.不准组织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最早的出台计划生育法什么时候出

最早的计划生育法是2002年出台的. 1971年7月,国务院批转<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把控制人口增长的指标首次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1980年9月,党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把计划生育确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1991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明确贯彻现行生育政策,严格控制人口增长.2002年9月,&l

计划生育证明是什么

计划生育证明是基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为规范管理和服务,记载公民婚姻.生育.节育等情况的凭证.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有<生育证>.<生殖保健服务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 [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

计划生育什么时候开始的

1.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从1983年开始实施,控制了中国总体人口基数,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的贡献,为国家的富裕和富强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政策是因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而制定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

计划生育政策如何解读

1.国家提倡两孩成为单独条款; 2.生一孩.生二孩均可获延长生育假; 3.变化三失独家庭将继续获扶助,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7条第4款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该给予必要的帮助.

公务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怎么处理

公务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是: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另外,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民法典计划生育取消是什么意思

民法典计划生育取消指的是计划生育不属于民法典的范围内,从基本国策到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再到国家机构的职权规定都可以表明:虽然生育权是民事权利,但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属于行政法领域,不属于民法典调整范围. 同时,2015年最新修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与第18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在同一法律中出现并不冲突.计划生育不等于一孩制,究竟是二孩制.三孩制还是任

取消计划生育了吗

我国没有取消计划生育.目前我国已经全面开放二胎,所有想要生育二胎的夫妻,可以自行安排生育,不需要再办理准生证,开放二胎不等于取消计划生育.生育三胎的,依旧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

计划生育证明怎么开

办理计划生育证明,需要办证者本人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计生部门办理,办证者提供相关材料后,由办证者户籍所在地街道社会事务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查. 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