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承包人如何正确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作出了具体规定。
该条款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答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意见表示,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时间: 2024-11-08 19:1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