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有哪些分类

债权,“债务”的对称。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的分类:

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六、主债与从债。

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时间: 2025-01-09 08: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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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与账本如何分类

各种日记账.总分类账以及资本.债权.债务明细账都可采用三栏式账簿,原材料.库存商品.产成品等明细账一般都采用数量金额式账簿. 账本是具有一定格式与若干账页组成,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对所有经济业务进行序时分类记录的本籍,也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账册.登记账本认真.细致.书写要求高,书写工具要用专业财会笔来按照楷书书写,并且发生记账错误要按照规定方法更正

债权该如何进行分类

债权的分类也有不同标准.债的发生原因,本身就是一种债的分类标准.此外,还有以债的主体.标的.执行力.债与债的关系等标准来对债进行划分. 1.以债的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2.以债的标的为标准,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依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一种是依据债成立时,实际的是否特定化,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3.以债的执行力为标准,可分为自然之债和受强制力保护之债. 4.以债与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主债和从债.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

债权关系是指哪些

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分类: 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 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得不同)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六.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 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法律依

有关担保合同的特征和分类

担保合同有下列特征: 1.具有从属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具有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 3.具有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 担保合同的分类包括: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人保.物保.金钱保: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原担保与反担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押的具体分类有哪些

一般来说,质押有以下几种的分类: (一)动产质押.不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以质物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分类. (二)民事质押.商事质押和营业质押:这是根据质押所适用的法规进行的分类. (三)占有质押.用益质押和归属质押:这是根据质押的内容不同所作的分类. (四)债务人提供的质押和第三人提供的质押:这是根据出质人的身份不同所作的分类. (五)普通质押和共同质押:这是根据出质人数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63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

往来重分类

重分类指会计报表的重分类,它调表不调账,即不调整明细账和总账,只调整报表项目余额.具体说来,它根据会计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而非总账余额而定,当资产类往来会计科目期末出现贷方余额时,这时不再是债权而是一种债务,应重新分类到负债类科目:反之,当负债类往来科目期末出现借方余额时,这时不再是一种债务而是一种债权,应重新分类到资产类科目中去.如果不这样进行重分类而直接以总账余额反映到会计报表当中,则不能反映资产负债的本来面目,甚至导致财务指标异常.进行重分类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其他债权投资是什么

其他债权投资是核算企业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其他债权投资可按金融资产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债权性投资,是指为取得债权所作的投资,如购买国库券,公司债券等.债券是一种定约证券,它以契约的形式明确规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无论被投资企业有无利润,投资企业均享有定期收回本金.获取利息的权利.企业进行债权性投资,一般是为了取得高于银行存款利率

债权的担保方式都有哪些

债权担保的方式包括下列几种: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4.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

债务人可债权转移吗

债务人可以转移债务不能转移债权.债务人转让债务要满足下列条件: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权人同意:转移的债务必须是可以进行转移的债务.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