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监护顺序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监护顺序的规定:

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时间: 2024-12-15 23: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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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监护裁决的原则有哪些

民法总则监护裁决的原则有: 1.支持原则: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离婚父母一方,必须就其个人品格.能力.职业状况及其与子女间关系而言,能较好地照顾子女,促其身心健康发展.对物质条件与精神支持而言,更应强调对子女在心灵上.精神上的支持. 2.继续性原则: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应考虑子女监护权行使的决定能使子女目前以及未来的教育.发展获得一致性.因此,在父母双方均与子女有良好关系的情况下,应考虑子女迄今为止大都与父母何方共同生活. 3.在考虑上述两个原则时,兼顾考虑子女的意愿及子女的年龄.性别.必须注意

民法总则对监护的新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对监护的新规定是: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民法总则预定监护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预定监护的规定是: 1.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民法总则宣告死亡有顺序吗

<民法总则>第46.47条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是没有顺序限制的,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民法总则宣告死亡的顺序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宣告死亡的顺序为: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2.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死亡宣告的申请: 3.符合条件的,法院宣告死亡.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意定监护民法总则中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民法总则意定监护是什么意思

意定监护是指被监护人在有意思能力时为自己选任监护人,并将自己的人身照顾和财产管理等事宜委托给监护人,待自己丧失意思能力后,由监护人按照被监护人的意愿处理生活照管.医疗救治.财产管理.维权诉讼和死亡丧葬等监护事宜的制度.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民法总则意定监护是什么

意定监护是指被监护人在有意思能力时为自己选任监护人,并将自己的人身照顾和财产管理等事宜委托给监护人: 待自己丧失意思能力后,由监护人按照被监护人的意愿处理生活照管.医疗救治.财产管理.维权诉讼和死亡丧葬等监护事宜的制度.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民法总则中小孩监护人是什么意思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