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如何作废

1、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重要的是在开票系统里作废,在发票填开窗口里有个发票作废一栏,单点需要作废的发票,将其点成深色,再点击下面的作废按钮,这张发票就在税务系统里作废了,这才叫真正的作废,就可以不用上税了。然后再对纸质发票作废,这就是次要的了,如果单位有作废章,盖作废章看起来正规点,如果单位没有作废章,就直接用笔写在发票上(发票自带复写,每一张都作废了),然后将作废的三联发票保管好(很重要,一定不能遗失),留单位备查就行了。

2、作废发票必须是当月的发票,如果跨月的发票,是不可能作废的(金税系统里是不认可的),只能采取开红字的方式冲掉该发票(开红冲发票有专门的手续)。

时间: 2024-07-29 09:4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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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式发票如何作废

卷式发票作废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不能作废的发票有: 1,已抄报税的发票无法作废. 2,商家开具的电子发票无法直接作废. 3,成品油发票无法直接作废. 4,跨月的发票,无法作废.

发票可以作废吗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对开出的专用发票再作废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 2.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红字发票怎么作废

发票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如果这张红字发票未抄税,则只需将此红字发票先进行作废,然后直接再重新开具一张红字发票即可. 符合作废条件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负数发票可以作废吗

如当月开据的负数发票可以作废,否则不能作废.负数发票在作废以后,税局的通知单号就没有用了.负数发票即红字发票,只有发生退货时,而且是跨月的对方和本公司都已入账要取得购货方当地国税机关出具的退货证明,本单位才可去领负数发票申请表再经国税局批准方可开具负数发票.

当月已验旧的发票可以作废吗

当月已验过的发票是不能作废的,下个月开红票冲减就可以了,没有抄税可以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与验旧无关.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可以直接在系统中作废,隔月的专用发票不能作废,只能通过负数发票冲减.

跨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作废

跨月发票不能作废,只能开一张红字发票冲掉它.销货方申请符合条件: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提供材料: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式两份),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2).如属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提供开票有误的蓝字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如已丢失,应提供<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

上月发票忘记作废怎么办

上月发票忘记作废,由于跨月发票发现有错误已经不能作废了,就需要填写红字发票信息表,提交税局审批,通过之后根据通知单号码录入开具负数发票,如果想作废发票必须在当月的时间范围之内才可以的.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何作废

现在越来越多的纸质发票变成了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不需现场打印,只要发送给客户即可,这就涉及到一个如何作废的问题.事实上,电子发票无法作废,只能红冲. 点开已经开好的电子发票,可以看到作废这一栏是灰色的,也就是无法作废. 重新打开发票填开--增值税电子发票填开--负数 点开负数,会弹出这样一个对话框,把需要作废的电子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如实填写. 然后就会自动弹出一张负数的发票. 点击打印,注意这里的打印不是真的打印,只是为了弹出发送的对话框,点开打印以后,填写顾客的联系方式,即可成功作废.

没有原票的发票能作废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规定,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

已经认证的发票可以作废吗

原则上已经认证的发票不允许对方作废.但是实际上有时候在沟通不畅的时候,会出现一方认证一方作废重开的情形.处理办法是,认证方做进项税转出即可.但是发票不能退给对方,对方作废之后没有作废发票在手边,对于税务的发票专项检查需要出具说明.因此这需要购销双方功能协调.当然还可以让销售方次月开红字发票的方式处理.这种方式非常规范,但是稍稍有点麻烦而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