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优先权能放弃吗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可以放弃。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时间: 2024-08-14 21: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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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能否放弃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知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一项权利,承包人可以依法享受,但也可以自愿放弃.其他任何人不能干涉,如果是因为权受到欺诈.胁迫而放弃的,可以依法撤销.

孩子的抚养权能放弃吗

抚养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子女应尽的抚养.教育义务是不应该也不能够放弃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优先放弃抚养权的形式是什么

优先放弃抚养权的形式包含: 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 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符合规定情形可以考虑.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如何及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

对于承包人如何正确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作出了具体规定. 该条款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答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意见表示,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是什么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 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应当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劳务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对于承包人依合同向发包人主张的损害赔偿(赔偿金.违约金等)则不应包括在内.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是"建设工程价款",而按照一般人的通常理解,损害赔偿金并不属于"价款"之列.

生育困难者抚养权能优先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孩子,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可以优先考虑抚养权的归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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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抚养权的归属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如果协商后一方永久放弃抚养权的,后来反悔是可以的,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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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孩子的抚养权能不能送给爷爷,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如果孩子年满十岁的,孩子愿意的情况下,可以由爷爷抚养.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