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的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作废的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丢失发票的消费者到销货单位取得该份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销货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货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销货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时间: 2024-10-04 05: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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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申请人请提供以下资料: 1.遗失发票开票明细. 2.发票遗失作废声明. 3.遗失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其次,由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核实其信息真实性后出具<遗失已填开发票处理意见单>,申请人凭此作为记账凭证.

空白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空白发票丢失后的处理方式是,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申明作废.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还需要办理电子发票的退回或作废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三十条 <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

进项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进项发票丢失了需要凭销售方提供相应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条,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如何处理办法

一般纳税人若是弄丢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以下材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发票丢失超期如何处理

发票丢失超期一般处理,都是要通过向税务局申报遗失的,然后在税务系统上找到丢失的发票,点击作废这样才可以.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作废发票丢失怎么办 北京

北京作废发票丢失要登报说明作废,其次税务机关要对你按没有按照规定保管发票进行适当处罚. 按照营业额征收营业税,餐饮业适用的税率为5%.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交纳的营业税税额的7%交纳,具体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确定: 教育费附加,按照交纳的营业税税额的3%交纳: 如果是核定征收的,还要带征企业所得税,按营业额*应税所得率*25%,餐饮业为10%.

空白发票丢失作废怎样处理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因此,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作废发票丢失怎么办

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1.纳税人应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 2.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法律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作废发票丢失了怎么办

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1.纳税人应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 2.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法律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