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变更需具备哪些情形

关于监护权变更需要具备的情形,根据《民法总则》第36条规定,需要具备下列情形: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时间: 2024-11-03 21: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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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监护权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孩子监护权变更的情形有: (一)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 (二)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 (三)监护人人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利的,虐待被监护人的. (四)由于失去监护人.如监护人去世等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监护权变更的条件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监护人可以变更,但不是任意变更,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是监护权变更的前提条件.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

公证处办理监护权变更手续吗

监护权变更不是以登记为要件的,如果是协商好的,可以去公证,如果协商不了,由法院判决,以生效判决为依据.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

子女监护权变更条件

子女监护权变更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母亲可以把监护权变更到奶奶吗

母亲可以把监护权变更到奶奶.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遗嘱公证的办理需具备哪些条件

需具备以下条件: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 5.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监护权变更必须经过法院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监护权变更不一定要经过法院的,监护权是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协商好后签订变更协议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

祖父母抚养孙子女需具备哪些条件

祖父母抚养孙子女需具备的条件有: 1.有负担能力: 2.对象为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变更追加诉讼标的的情形有哪些

变更追加诉讼标的的情形有: 1.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 2.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