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权制度产生的根基是什么

极权制度产生的根基是:

逃避责任的本能。无法避免或者自身无法解决的危机。

极权制度的根基,就是人类在面临自身无法解决的危机的情况下,选择逃避现实和责任。逃避责任其实是人类不可避免的行为,这是写在我们基因中的本能。只要是人,就会想逃避责任,逃避现实,不去面对那些无法解决的危机。即使是天生的领导者,超级英雄,也无可避免。

时间: 2024-08-03 10:3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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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条件

债权人要想通过代位权实现自己的债权,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3.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5.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6.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集权和极权的分别

1.集权:指决策权力和行动决定完全保留最高管理者决定. 2.极权:指统治者依靠暴力行使统治权力. 二者区别如下: 集权指权力的集中,属于权力配置问题,行政领域.极权某种意义上就是国家控制社会,意味着无论是私人空间还是公共空间都被控制,仿如政治兵营.跨越了行政政治经济社会等诸多领域,将政治机构打造成一个全能性政体.

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哪些不足

1.产生法律上的冲突. (1)与有关执行制度产生冲突以及存在的执行困难.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难以确认导致债权人举证困难. 2.我国代位权的种类偏少. 3.对代位权行使方式规定过于狭窄. 4.代位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具体是怎样的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到期债权,不包括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代位权的意义是什么

1.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能够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符合诉讼原则.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能够节省交易成本. 3.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符合公平原则.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同时对同一个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当次债务人的财产不足时,法院可依据各债权人债权数额的大小,按照比例进行分配,但是每一个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得超过债务人对其所负的债务额,同时还包括行使代位权时所付的必要费用.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

极简欧洲史的作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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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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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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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鸦片战争领事裁判权是什么

领事裁判权:属于治外法权,是指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是帝国主义在殖民地国家所享有的一种非法特权.它的存在,形成对国家属地优越权的例外或侵犯. 中国是受西方国家强加的领事裁判权制度之害历时最久.影响最深的国家.所谓"在华领事裁判权",是鸦片战争后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在强迫中国与之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依照这种特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其发生何种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或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