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两税法

两税法是宰相杨炎在唐德宗建中元年建议颁行的。两税法是以原有的地税和户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而制定的新税法。由于分夏、秋两季征收,所以称为两税法。两税法主要内容:

1、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的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

2、主户和客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的多少定出户等。

3、两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十一月纳毕。

4、租庸调和一切杂捐、杂税全部取消,但丁额不废。

5、两税依户等纳钱,依田亩纳米粟,田亩税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均平征收。

6、没有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征收三十分之一的税。

7、凡鳏寡孤独不济者,可以免税。

8、此外敛者,以枉法论。

时间: 2024-10-01 07: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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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实行两税法的原因

唐代初期,由于实行均田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每户农民有一块土地.凭借这些土地,可以承担国家的租税和徭役,并维持一家生计.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便是在这个基础上实行的.但是在唐朝建国以后,土地兼并便在逐步发展,失去土地而逃亡的农民增多.租庸调制的维持已经十分困难.与此同时,按垦田面积征收的地税和按贫富等级征收的户税逐渐重要起来,到天宝年间,户税钱达二百余万贯,地税粟谷达一千二百四十余万石,在政府收入中的比重已经和租.调大约相等.安史之乱以后,国家失去有效地控制户口及田亩籍帐的能力

唐朝两税法的实行有什么历史意义

1.两税法将唐中期以来名目繁多的杂税统一为户税和地税两种,并规定"此外敛者,以枉法论",这样既简化了征税名目,又可使赋税相对稳定,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从制度上杜绝了官吏从中作弊乱摊派的可能,使人民的负担有所减轻. 2.两税法规定贵族.官僚.客户.商人都要交税,这就扩大了税源,此外客户纳税,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及其人身依附关系的相对减轻. 3.把原来按丁征税转入按贫富征税,立法原则较为公平.其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税集中在贫苦农民身上的赋役负担不均的不合理状况,对改善当

谁知道唐朝两税法的具体内容

780年,即建中元年,由宰相杨炎建议推行的两税法,实质上就是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的新税制.它的主要内容是: 1.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 2.量出制入,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实际上, 唐中央是以779年即,大历十四年,各项税收所得钱谷数,作为户税.地税的总额分摊各州:各州则以大历年间收入钱谷最多的一年,作为两税总额分摊于各地.因此,户税.地税全国无统一的定额: 3.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征钱,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钱少.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

两税法的影响

1.两税法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而"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使古代赋税制度由"舍地税人"到"舍人税地"方向发展,反映出过去由封建国家在不同程度上控制土地私有的原则变为不干预或少干预的原则; 2.两税法改变了租税徭役据丁口征收,租税徭役多出自贫苦的劳动群众头上的作法,它以财产的多少为计税依据,不仅拓宽了征税的广度,增加了财政收入,而且由于依照财产多少即按照纳税人负税能力大小征税,相对地使税收负担比较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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