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但也存在着例外的情形,即举证责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由于被告制造了与原告相同的产品,被告是否使用了原告的方法专利,原告不易举证,如果被告提不出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的证明,则推定其行为为侵权行为。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加害人能举证自己的安全措施绝对到位,而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加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是不可抗力或受害人自己及第三者故意或过失所致,加害人可不承担责任。
时间: 2024-10-18 07:4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