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清偿能行使别除权吗

根据法律规定,别除权的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别除权标的物虽然也是破产人的财产,并且可能在破产宣告后为清算人的接管,但为了实现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权,需要将别除权标的物与破产财产区分开来。将用于别除权人个别清偿的标的物与用于全体债权人集体清偿的破产财产之间划出一道界线,使别除权人能够不受清算人的任何干涉而顺利地行使权利。

法律依据:《破产法》第35条中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债务人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无效,债权人不行使别除权。

时间: 2024-11-10 07: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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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除权基础是什么

别除权是以担保物权为基础的权利.别除权不是破产法创设的实体权利,而是破产法给予某些既成的实体权利的特殊待遇. 享有这种特殊待遇的权利基础是担保物权,而担保物权是依据民法担保制度发生的.至于人的担保即保证担保以及应受连带责任规则的担保,则不享受别除权的待遇. 法律依据:<破产法>第35条中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债务人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无效,债权人不行使别除权.

破产重整对债权人好吗

依照破产重整的精神,重整一旦被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企业就可以获得继续经营的机会,企业暂时免除各债权人的诉讼和要求. 根据<担保法>,如果是连带保证,那就没有问题,银行做为债权人可以直接找保证人,尤其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签订保证合同时没有约定保证方式,那么依照法律的规定,应该推定为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是一般保证,本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应该停止一切债权行使,但<担保法>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依照题中情况,可以找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

破产清算的特点程序有哪些

一.破产清算的特点有: 1.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己无清偿能力,不能对债权人履行全部清偿义务,故须以破产方式解决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有序清偿问题. 2.破产清算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进行,属于债权的集体清偿程序. 3.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法律关系的全面清算,破产宣告后,破产人为企业法人的,清算完成后将终结其民事主体资格. 二.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法院如受理破产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 1.成立清算组: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3.召开债权人会议:4.确认破产财产:5.确认破产债权:6.拨付破产费用

不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的后果

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已分配的财产不对其补充分配.即便其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且债权人还应承担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相关费用.如债务人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计划执行期内债权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偿债的权利.但债权人并未丧失其要求偿债的实体权利,其仍有权在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按照和解计划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

别除权如何行使

别除权是不依破产程序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个别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是破产法的特有概念,以民法中的财产担保制度为法律基础,是担保物权在破产法上的总称.它具有以下特征:是对属于破产财产的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是不依破产程序而优先受偿的权利;作为别除权基础的担保债权须在破产宣告前的特定期间内已存在. 别除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和担保必须合法成立和生效. 2.债权和担保权必须符合<破产法>有关规定. 3.享有别除权的人一般应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担保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代替担保债权人而优先受偿

抵消权的行使的法律意义有哪些

抵消权的行使的法律意义如下: 1.抵消使得当事人本应履行的债务不再履行,从而简便了债权满足的途径,节省了费用.如抵消权的行使不必经过拍卖手续,即可迅速获得债权的满足. 2.有担保的作用,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清偿能力下降的情况下,将自己对对方的债务与对方对自己的债务相抵消.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quo

代位权行使对第三人有什么影响

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超出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超出部分,债权人无权代债务人行使;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不足清偿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不足部分,债权人无权要求第三人清偿,只能另行起诉债务人.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能否买卖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买卖.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不得进入交易市场.农村房屋的买卖,只能在本农村集体内部进行,否则买卖行为违法,合约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代位权行使需要具备怎样的条件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包括: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权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5)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