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

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时间: 2024-09-20 11: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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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合同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一房二卖合同的法律效果是: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和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在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债务免除的法律效果

债务免除的法律效果是: 1.免除使债务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债务部分消灭;免除全部债务的,债务全部消灭. 2.免除消灭债权和债权的从权利.免除了对方债务,也等于放弃了自己的债权,债权消灭,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权等也随之消灭. 3.免除债务是债权人的权利,但债务的免除不得有害第三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自认的法律效果如何

自认效力是民事证据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可以将其严格定义为:当事人一方或其他有权作出由该方当事人承担法律后果的自认人,对纯不利于己方的事实指称或材料证据,在本案诉讼中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向受诉法院表明其为真实的观念表示. 由于自认具有不争执性.自愿性和高度真实性的特点,受诉法院可以根据自认不经查证而直接地把纯不利于自认方的事实指称认定为案件事实,或者把经自认的材料证据直接作为定案证据. 自认直接认定为案件事实或者定案证据,可见其法律效果比其他证据还要厉害.

债务转让有哪些法律效果

债务转让的法律效果有: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2.抗辩权随之移转: 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分以下几种情况: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

债务免除的法律效果是怎样的

债务免除的法律效果是: 1.免除使债务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债务部分消灭:免除全部债务的,债务全部消灭. 2.免除消灭债权和债权的从权利.免除了对方债务,也等于放弃了自己的债权,债权消灭,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权等也随之消灭.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 1.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 2.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支付违约金: 3.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

无因管理的类型及法律效果

实际上我国<民法总则>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无因管理作出分类.但是在理论上,经常会将无因管理分为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其实就是不具有真正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也就是说管理人虽然管理了他人事务,但却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比如说管理人张某将李某所有的土地,误认为归自己所有,并请雇工为自己进行耕作,这种情况就属于不真正无因管理.其次来说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也分为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之分:真正无因管理能阻却违法性,使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人有

询证函具备法律效果吗

询证函具备法律效力.询证函作为一种确认企业之间债权债务的审计文书被广泛用于审计实践中.通常情况下,企业收到要求确认债权债务的询证函,财务人员将对双方企业之间的往来账目进行确认,如果数额一致,则予以盖章确认,如果数额不一致,即进行说明并盖章.并且,鉴于询证函往往采用审计业务中通用的格式,会有类似"只为对账并非请求付款"的表述,所以财务人员通常认为进行盖章确认无法律风险,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但现实中并非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