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之债中的给付不能是什么意思

给付不能,是指在债务关系范围之内应予完成的给付最终没有能够得到完成。给付不能包括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全部不能与部分不能,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给付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选择之债中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之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时间: 2024-12-09 11: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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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中选择权由谁行使

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一般情况下,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由双方约定;未约定的,由债务人行使;但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选择并经催告后仍未选择的,那么选择权就转移至对方行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会计中的给付对价是什么意思

给付对价,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取得一定权利须履行相应义务.履行一定义务须得到相应权利. <票据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对价是英美法系合同法上"consideration"这一专有名词的汉译,从字面理解,"consideration"包含体谅.考虑.报酬及需要考虑的事项等含义.法律上所谓"consideration"则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履

选择之债的特定的方法有哪些

1.因合意而特定 因合意而特定,即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从数个给付中选择一个给付作为债的标的,这时给付得以明确,选择之债即成为简单之债. 2.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 选择之债中,享有选择权的人行使选择权,从而在数个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使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这也是选择之债特定的比较常见的方法. 3.因给付不能而特定 给付不能对选择之债的影响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数个给付中发生一个给付不能,而剩余的给付仍有数个可供选择的时候,选择债仍存在于剩余的给付之上. 2)如果数个给付因给付不能仅存一种给付时,由

给付是什么

给付指的是拥有债权和债务的人所要给予赔付的行为,在保险领域中的给付指的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保险范围内的事故经过核实定损后将保险赔偿金额赔付给被保险账户. 给付型保险可以重复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是给付型保险中投保量最大的一种保险,因此可见,给付型保险主要应用在人身保险一类中.给付具有6种形态:交付财务.支付金钱.移转权利.提供劳务.提交成果.不作为.

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该由谁承担

夫妻分居期间,在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双方的收入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育费应当在共同财产中支出给付.所以双方都要承担,不可以有一方不承认等.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婚约期间赠与财产如何分割

婚约双方的赠与行为与一般公民之间的赠与行为有所不同.如果婚约关系解除,赠与人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原则上应当返还;如果赠与人没有提出返还要求,受赠人自然可以不返还. 不过,还应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婚约期间一方在平常消费中对第三人的给付不应视为对他方的赠与; 二是赠与物价值不大且已被消耗的,赠与人不应再要求返还; 三是价值大的赠与物,受赠人已经处理的,应向赠与人折价偿. 以订立婚约为名骗取他方财产的,不仅应当返还财产,构成诈骗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二条

执行标的是什么意思

执行标的,简单来说就是在执行程序中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 <中华法学大辞典>对"执行标的"辞条的解释为:执行标的即执行对象.我国台湾诉讼法学者杨舆龄对此作了如下说明:"强制执行之标的,指得用以实现债权人请求之债务人所有之物或权利而言.强制执行,系强制债务人履行其义务,可供强制执行而实现债权人请求之资料,则为债务人所有之物或权利,此种得为执行对象之物或权利,亦曰强制执行之标的".

风险保额是什么意思

风险保额是保险公司用以计算风险保障费(在万能险中常常体现)或作为体检标准的基础.风险保额为有效保额减去期末责任准备金加上退保手续费,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若发生了保险合同中最大给付额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需支付的最高金额:期末责任准备金为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执行标的是判决金额吗

执行标的就是在执行程序中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 执行标的包括判决金额在内的被执行人须支付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特定标的物.制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