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均田制瓦解的原因

原因:唐中叶,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空前盛行,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地转化为私有土地,政府控制的土地日益稀少,政府已无地授田。同时,唐政府对原来授田的农民横征暴敛,农民不堪忍受,或纷纷逃亡,或出卖土地而投靠贵族官僚地主为佃客。唐德宗建中元年,在宰相杨炎的建议下,两税法颁布,均田制瓦解。

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后还给官府。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了田产纠纷,有利于无主荒田的开垦,因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均田制的实施,和与之相联系的新的租调量较前有所减轻以及实行三长制,有利于依附农民摆脱豪强大族控制,转变为国家编户,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农这一阶层的人数大大增多,保证了赋役来源,从而增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

时间: 2024-10-16 0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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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是什么

我国从北魏到唐代中期实行的计口授田的制度.始于北魏,北齐.北周.隋.初唐时均沿此制.唐中叶后土地兼并加剧,均田制瓦解."计口授田"是指政府根据所掌握的土地数量,授予每口人几十亩桑田和露田.桑田可继承,露田在年老或死亡后要收回.

井田制和均田制的区别

井田制和均田制的区别在于:井田制:代表整个奴隶主阶级占有全国所有土地,然后分配给大小奴隶主使用,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奴隶和庶民则完全被排除在外.均田制:有利于依附农民摆脱豪强大族控制,转变为国家编户,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农这一阶层的人数大大增多,保证了赋役来源,从而增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 井田制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出现于商朝,到西周时已发展很成熟.到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诸多原因井田制逐渐瓦解.实质是一种以国有为名的贵族土地所有制. 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一种按人

均田制什么时候开始的

均田制是北魏孝文帝改革实施的.均田制,即封建王朝将无主土地按人口数分给小农耕作,土地为国有制,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地主阶级的土地并不属于均田范围. 均田制 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后还给官府.到了唐朝中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至唐天宝年间,根本无法实行土地还授,故至德宗年间被"两税法"取代.实施范围一说始终仅实施于北中国,一说隋统一后实施于全国. 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了田产纠纷,

均田制的作用

均田制的目的作用是建立一套限额授受的土地制度,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缓和被统治者的反抗,使劳动力与土地结合,以利于政府对农民的控制,以及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保证政府赋役来源. 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后还给官府.到了唐朝中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至唐天宝年间,根本无法实行土地还授,故至德宗年间被"两税法"取代.实施范围一说始终仅实施于北中国,一说隋统一后实施于全国.

府兵制与均田制是什么关系

府兵制:中国古代兵制之一,该制度最重要的特点是兵农合一,府兵平时为耕种土地的农民,农隙训练,战时从军打仗,府兵参战武器和马匹自备,全国都有负责府兵选拔训练的折冲府. 均田制: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部分土地在身死后还给官府. 两者的关系为:府兵制是以均田制为基础的,在唐朝时发展逐渐完善.

均田制在哪个朝代终止

均田制在唐朝终止.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后还给官府.到了唐朝中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至唐天宝年间,根本无法实行土地还授,故至德宗年间被"两税法"取代. 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了田产纠纷,有利于无主荒田的开垦,因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均田制的实施,和与之相联系的新的租调量较前有所减轻以及实行三长制,有利于依附农民摆脱豪强大族控制,转变为国家编户,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农这

首次颁布均田制是哪位皇帝

首次颁布均田制的皇帝是:北魏孝文帝. 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后还给官府.到了唐朝中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至唐天宝年间,根本无法实行土地还授,故至德宗年间被两税法取代.实施范围一说始终仅实施于北中国,一说隋统一后实施于全国. 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了田产纠纷,有利于无主荒田的开垦,因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均田制的实施,和与之相联系的新的租调量较前有所减轻以及实行三长制,有利于依

唐朝均田令

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后还给官府.到了唐朝中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至唐天宝年间,根本无法实行土地还授,故至德宗年间被"两税法"取代.实施范围一说始终仅实施于北中国,一说隋统一后实施于全国.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了田产纠纷,有利于无主荒田的开垦,因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均田制的实施,和与之相联系的新的租调量较前有所减轻以及实行三长制,有利于依附农民摆脱豪强大族控制,转

均田制的内容是什么啊

均田制的内容: 1.男子15岁以上,授种粟谷的露田40亩,妇人20亩.奴婢同样授田.耕牛1头授田叨亩,限4头牛.授田视轮休需要加倍或再加倍.授田不准买卖,年老或身死还田,奴婢和牛的授田随奴婢和牛的有无而还授. 2.男子授桑田20亩.桑田世业,不必还给国家,可传给子孙,可卖其多余的,也可买其不足20亩的部分.产麻地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0亩,年老及身死后还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