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项目工程质保金

项目工程质保金的具体含义,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为质量保修金;一种理解为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修金,是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

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时间: 2024-08-14 15: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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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保金3%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老办法>并未强制性要求工程质保金的预留比例,只是规定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实践中虽然大部分工程项目的质保金的预留比例未超过3%的最新规定,但对于一些新型或风险较大的项目,发包人还是会预留较大比例

工程质保金规定有哪些

工程质保金的规定主要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退工程质保金的流程是怎样的

退工程质保金的流程: (一)建设单位向住建局质检部门提出申请. (二)经城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签署退还意见并加盖章印返还至质监部门方可退还. 1.由物管科派人到小区,要求物业企业在小区内悬挂横幅. 2.在个单元门口张贴通知: (三)公告期限内无反映问题的,由物业确认,物管科领导签字报综合科复核无异议后盖章返还至住建局质监部门. (四)对存在反映问题的,由物管科统计整理后,责成开发建设单位进行维修,维修合格经反映业主签字.物业盖章确认报物管科按程序履行.

工程质保金规定是什么

工程质保金规定是: 1.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2.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 3.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法律依据]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

工程质保金规定是怎样的

"质保金"是信誉录会员对自己企业信誉的质量保证金.信誉录会员不仅要接受信誉评分.交易评价的监督,同时要接受质量保证金的监督.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

工程质保金比例

合同法里没有具体规定质保金的多少,但是建设部有一个格式合同,规定的质保金是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五,一般工程都依据此比例执行.在质保期内,施工单位有对所建工程维修的义务,如果不尽此义务,那么建设单位可以另找他人进行维修,所需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剩余部分在质保期结束后,建设单位必须支付.

工程质保金的规定比例是怎么样的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合同条款中对涉及质保金的下列事项最好事先进行约定:质保金预留比例.返还期限及方式;质保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具体的保修范围.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工程质保金扣除手续有什么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手续,主要有两种: 1.逐次扣留,即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比例逐次扣留; 2.一次性扣留,即发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返还工程质保金要多长时间

当事人对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应当将质量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即发包人应当自接受建设工程之日起2年内将质量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具体的保修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