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院民诉意见第10条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时间: 2024-12-23 23:40:01
被告所在的区县级辖区人民法院就是受理变更抚养权纠纷的法院.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
变更抚养权一般是不可以协议管辖的,对于更改抚养权这种情况一般是由双方共同协商处理的,解决不了的,可以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处理,也可以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
变更抚养权一般是不可以约定管辖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抚养费纠纷管辖法院应该由被告现在的实际居住地法院管辖.原户籍地法院无权管辖的为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 ,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 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岁以前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到30%之间.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
根据法律规定,变更抚养权的案件起诉需到被监护人的户籍所在地进行起诉.具体而言, 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另外,原告在进行起诉时应收集相关证据,方便法院判决时作出对自身更有利的判断.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来变更抚养权.如果离婚后夫妻双方无法就变更抚养关系达成协议,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如未达成上述协议,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
目前,我国抚养权变更有两种方式:协议变更或诉讼变更. 一.协议变更协议变更的前提即对方同意变更.在此情形下,双方签订抚养权变更协议,不需要到法院或到民政局办理任何手续,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诉讼变更如对方不同意变更抚养权,或担心私下签订协议而引发纠纷的,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变更. 一审审限是3-6个月,其他需要结合各个法院具体情况来判断的.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
夫妻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一方,如果想要变更抚养权,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民诉意见第10条进一步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知,变更抚养权案件的管辖法院应该为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判决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孩子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孩子抚养关系可以变更,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可以变更抚养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