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的对象种类有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
【法律依据】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时间: 2024-12-24 04: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