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夫妻的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人格和身份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互相忠实的权利和义务等。
家庭关系包括:
1、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2、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3、兄弟姐妹关系。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时间: 2024-11-10 06:5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