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超标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严格遵循《GB2760 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及卫计委相关公告,避免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时间: 2024-10-10 01:3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