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追索权行使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票据法》第61条的规定,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第二、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第三、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第四、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在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时要求行使付款请求权属于持票人自身的过错,应由持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丧失对部分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

时间: 2025-01-23 23: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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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探视权行使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可以中止探望权: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2.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3.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4.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8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

追索权如何行使

追索权,即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得请求其前手偿还汇票金额及有关损失和费用的权利.追索权是在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法律赋予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 1.由当事人出具的合法证明; 2.由有关机关出具的合法证明; 3.有关司法文书及处罚决定. 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 表现为持票人的提示请求受到拒绝,包括提示承兑受到拒绝和提示付款受到拒绝. [法律依据]:<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被到期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

刑事诉讼如何进行申诉控告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接到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机关和个人了解情况,进行核实.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发现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或者控告的情况属实:有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员确实有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情形的,应当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条件

1.追索权的行使条件 (1)到期后追索 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到期前追索 在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 ④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解释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是作为主债务人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拒绝付款.拒绝承兑或者丧失支付能力,持票人的第一次权利(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才能

如何行使票据的追索权

行使票据的追索权,持票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任意一个或多个甚至全体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这种选择不受数量限制,也不受顺序限制,只要是持票人认为最有利于保障其权利的就可以要求追索.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哪些

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

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情形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法定解除情形有: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力支付怎么办

汇票到期,如果付款人无力付款,或者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其他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追索的金额,包括三部分:一是汇票的金额,二是自拒绝付款至收到票款时的利息,三是取得拒绝证明时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打车费等. 根据<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罚款.<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

票据追索权的时效是多久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 追索权本身的时效: <票据法>第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 1.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 2.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 3.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