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四)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时间: 2024-10-07 17:4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