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是什么银行

农村信用社是参照商业银行法管理的地方性农村银行类合作金融机构,其具有独立的性质,业务范围是向农村、城镇人口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农村信用社也是经银监会正式批准设立的银行,在农村信用社存款可以享受《存款保险条例》的保障。

另外,农村信用社在各省市地区都有网点,由各省分别管理。

时间: 2024-12-23 05: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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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属于哪个银行

严格来说信用社不属于银行,农村信用社是参照商业银行法管理的地方性农村银行类合作金融机构,业务范围是面向农村.城镇人口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不过现在很多农村信用社已经改组为农村商业银行,而且按照银监会的规划,所有的信用社都将改组为农村商业银行.

银行有哪些具体的分类

1.银行主要分为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央行)和银行经营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信用社.村镇银行.民营银行). 2.我国现有3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5家大型商业银行(中.农.工.建.交),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华夏.招商.深发.光大.民生.浦发.渤海.广发.兴业.恒丰.浙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147家城市商业银行,85家农村商业银行,349家村镇银行,5家民营银行.

信用社手机银行怎么注册

个人客户开通网银 1.个人客户需持有农村信用社的个人借记卡.存折.一证通等账户中的一种(如没有,可至当地营业机构申请开设银行卡账户或存折.一证通等账户). 2.个人客户需持相关有效身份证件等到当地营业网点柜面办理个人网银专业版签约(可在账户归属联社辖内的任一网点完成签约),并签定个人网银专业版服务协议,领取动态口令令牌(或卡). 3.使用签约用户及密码登录,享受专业版提供的更多服务.

农商银行哪一年成立

农村商业银行,简称农商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各省农商行成立的年份各不相同. 农商银行的前身是农村信用合作社,早在50年代,人民银行在农村的网点就改为了农村信用社. 中国农商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着力推进农村信用社向现代企业转轨,发挥信用社支农主力军作用是中国金融工作会议做出的重要部署,也是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改革的重中之重.

农商银行成立年份是哪一年

农商银行的前身是农村信用合作社,早在50年代,人民银行在农村的网点就改为了农村信用社.在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改革,组建为农商银行时,每个城市的时间是不一样的. 农商银行(即原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主要的合作金融组织形式.中国农商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着力推进农村信用社向现代企业转轨,发挥信用社支农主力军作用是中国金融工作会议做出的重要部署,也是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改革的重中之重. 每个城市的农商银行成

信用社理财怎么买

投资者想要购买信用社的理财产品,可以通过网银.手机银行.柜台等渠道购买.至于选择哪些理财产品,要根据投资者自身的需求来看.可以选择保本型理财,也可以选择中低风险理财等.不管选择哪些产品,尽量做到分散投资,不要集中投资某一种产品. 分散投资有利于分散投资风险,而且可以提高投资的收益,让投资的资金进行更好地优化配置.

银行融资要什么条件

获得银行融资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四个:第一,在贷款品种方面,一般宜从小到大逐步升级,可先通过有效的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担保等手续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等有了一定实力再申请项目贷款.第二,在贷款金额方面,由于个私经营者一般经济不太富裕,贷款时应量力而行,尽量避免搞大投入. 第三,在贷款利率方面,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对个私经营者的贷款利率可实行上浮,上浮幅度为30%以内.但各家银行.信用社的上浮幅度并不一致,所以在申请贷款时,可'货比三家',尽量选择利率上浮幅度小的金融机构去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商银行吗

不是,农村商业银行是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改革后的新名称,农商银行原本就是信用社,更换新名称后拓宽了业务领域.农村商业银行是股份有限公司区域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地方金融机构.农商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目前一般都是由有一定实力的企业发起成立. 而农村信用社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欠信用社贷款几年失效

关于欠信用社贷款几年失效的问题,是从合同约定还款日期开始,银行在3年内可以起诉解决.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