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具体包括:一是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二是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乘用车排气量消费税税率(调整前)消费税税率(调整后)
1、0升(含1.0升)以下3%1%
1、0升(含)至2.2升5%5%
2、2升(含)至3.0升9%9%
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15%25%
4、0升以上20%40%
时间: 2024-12-22 13:1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