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的,计算标准有:
1、按用人单位原应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确定;
2、法律规定了明确补偿标准的,按该补偿标准确定;
3、不能确定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委托社会保险机构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时间: 2024-11-05 14:5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