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代位求偿的意思是什么

新保险法代位求偿的意思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时间: 2025-01-13 22: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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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车险新规的实施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车险保费要打折,需要车辆不出险,车险费率最低可以享受到基准费率的6折,如果连续两年没出险,保费最低可以打5折,如果连续3年或以上没出险,保费最低可以打到4折左右. 不过,商业险保费各家保险公司核算的结果可能会有差异,实际需以保险公司给出的保费为准.

如何理解新保险法第17条

本条是关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与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新条文第1款来源自原<保险法>第17条有关告知义务条款的第一句.旧法将保险人有关保险合同的说明义务与投保人的明确告知义务放在一起,不甚合适. 新法将其移至本条与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放在一起,有一种责任递进的关系,逻辑关系更加清楚.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既包括对保险合同内容的一般说明义务,更包括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新条文较旧条文增加了"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如何理解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辩条款,是指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使其后果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危险的估计,经过一定的期间(一般为两年),保险人不得据此解除合同. 不可抗辩条款的设立是为了防止保险人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

新保险法关于既往症

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身体上已经发生的疾病或是有健康上的异常,即所谓的"既往症". 若有既往症,在投保时一定要详细告知保险公司,如果有故意隐匿或过失遗漏,或为不实之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危险之估计者,保险人得解除契约. 根据保险法,投保时,如果身体存在某个病还没有痊愈,那么针对这个病的后续治疗是不会理赔的. 以前得过感冒,感冒就是既往症,但是投保时,感冒已经痊愈了,那么它就不是已在疾病,属于已经治愈的既往症,这时候保险公司肯定是可以理赔的.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需要两个条件,一

我有寿险保单如何借款

1.借款不是所有的合同都有的功能,这个要看你的条款中是否有,比如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就是没有借款功能的.如果条款中有借款条款,说明可以借. 2.借款的最高额度问题.看您是几几年购买,主要以新保险法为期限,即2009年10月1日之前购买的,借款最高金额为现金价值的70%,之后的是现金价值的80%. 3.借款的利率.这个每一个公司都是不一样的,中国人寿在2011年之前的是5.56%,而2011之后是6.56%.这个是浮动的,主要是看公司在法律合规的前提下制定. 4.借款的时间.中国人寿最高借款

如果股买了划痕险有保单吗

划痕险是有保单的,是一种附加险一般新车购买. [法律依据] <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同时,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带病投保二年后保险公司有赔付吗

新版<保险法>实施后,只要保险合同超过两年,带病投保的客户也是得到理赔的.这就是新保险法新增的一条"不可抗辩"的条款.不过,大家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条款并不等于不需要如实告知自身病情.只有在最大诚信原则的前提下,才能维护客户的最大利益.

新员工入职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新员工入职流程需要的材料如下: 1.员工填写<应聘登记表>,并交验各种证件: 2.一寸免冠照片3张: 3.身份证原件或户口复印件: 4.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学生提供学生证原件): 5.资历或资格证件原件: 6.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7.体检合格证明: 8.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职位说明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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