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公司法

英美法系公司法:以成文法为特点,以罗马法传承为基础,发端于欧洲大陆并以德国、法国法律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以习惯法、判例法为特点,发端于英国并以英美法律为代表 。

大陆法系公司法:在欧洲中世纪后的数百年间,伴随着资本主义发展和殖民扩张,迅速穿越民族、文化、宗教和地理边境,冲击并直接导致了包括中华法系在内的古老法系的衰微,构成了现代世界法律文明的主干。

两大法系公司法律制度在立法精神上的共同点:

1、重商主义;

时间: 2024-10-08 11:58:38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公司法的相关文章

陪审团属于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

属于英美法系.陪审团按照英文的意思应该称临时公民审判团,或者公民审判团. 陪审团是指向法官宣誓并且对给定的案子做出裁决的一组人员,尤其是指被法律召集听取并且在法庭上做出案子最终裁决的一组人员.陪审团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实的团体,多见于英美法系国家.目前于司法制度中采用陪审团制度的有美国.英国和中国香港等.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英国,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陪审团制度传入美国,并通过美国对陪审团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使得其在美

法系的分类标准是什么

法系划分的基本原则: 法系的划分绝不能漫无边际.到处游离,必须遵照一定的划分原则或准则,以此来框定划分的适当范围,并体现划分的主观意图――便利于比较研究.划分法系的基本原则包括:比较原则.划分标准多元化原则和比较研究便利原则等. 综上所述,划分法系必须要遵守比较研究便利原则,在此原则的指引下的比较研究结论才是科学的.合理的且是为人们所普遍信服的. 基于对法系的再定义,恪守法系划分的比较原则.划分标准多元化原则和比较研究便利原则等基本原则的宏观指导,遵循法系的决定性因素和影响性因素的划分标准将世界

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

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范围不同:海洋法系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属于大陆法系的除法国.德国两国外,还有奥地利.比利时.荷兰.意大利.瑞士.西班牙.明治维新后的日本以及亚.非.拉部分法语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扩展资料 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本质形式不同: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1896年,德国以<法国民法典>为蓝

公司法勤勉义务是什么含义

勤勉义务也称注意义务或审慎义务,就是要求董事处理公司事务时能像处理个人事务时那么认真和尽力,或者说董事必须以一个谨慎的人在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所具有的勤勉程度去管理公司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法对发起人哪些要求

<公司法>对发起人有下列要求: 1.发起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 2.只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才能充当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79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公司法关于董事会人数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关于董事会人数规定依据<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公司法>第5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公司法>第10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有哪些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依法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执行董事职责是什么

公司法执行董事负有积极地履行董事会职能责任或指定的职能责任. <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清算组成员是如何产生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1)公司股东.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