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时间: 2024-10-13 01: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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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包括哪些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存在;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且该权利适宜代位行使; 3.须债务陷于迟延;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之代位权的客体要件是什么

债之代位权的客体为债务人之权利.一般都规定债务的专属权不得代位行使. 所谓专属权,众所周知是一种属于特定主体享有并不能转移的权利.它有二层含义:其一,此权利只为某一特定主体享有. 其二,此权利只可由该权利享有者亲自行使,不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这种他人不可代表的性质,可称为权利行使的专属权.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

代位权构成要件和效力是什么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第三人须享有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4.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代位权的效力: 1.对债权人本人的效力,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 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对于次债务人(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不应有任何影响.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

代位权的行使的先决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什么条件

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行驶的条件有哪些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代位权判决的八条裁判规则是什么

1.次债务人应对所欠债务人债务是否清偿负举证责任. 2.次债务的代物清偿约定未履行,不影响代位权行使. 3.次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4.代位诉讼开始后,债务人无权再处分次债务人债权. 5.次债务人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时,次债务额如何认定. 6.代位权人有权诉请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合同无效. 7.代位权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为前提. 8.债务人享有确定到期债权,是代位权诉讼成立前提.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

债权人实现代位权要符合什么条件

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条件有哪些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三.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