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不是法律主体,总公司是相对分公司来说的,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也就是说,总公司是法律主体,分公司不是。法律主体一定是会计主体,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 时间: 2024-11-03 22:10:41
母公司是法律主体,母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和个人都是法律主体.母公司.子公司都是法律主体,同时也都是会计主体.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因此不是法律主体,但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以成为会计主体.
法律主体是指活跃在法律之中,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和承担责任的人.此处所说的"人"主要是指自然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将法人等"人合组织"类推为法律主体.至于法律主体是否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就应当承担义务或者责任,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普遍的认识是,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但也有学者认为,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者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人,也应当是法律上的主体.从人生存于法律之中而言,的确找不到一个仅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人:但是,从特定的
会计主体和法律主体的区别: 1.概念不同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工作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是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时采取的立场以及在空间范围上的界定.会计主体既可以是一个企业,也可以是若干个企业组织起来的集团公司,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实体. 法律主体是指活跃在法律之中,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和承担责任的人.此处所说的"人"主要是指自然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将法人等"人合组织"类推为法律主体. 2.包容性不同 在会计基本假设中,会计主体不同于法律主体.一般法
会计主体不等同于法律主体. 在会计基本假设中,会计主体不同与法律主体.一般法律主体必然是一个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会计主体大于法律主体. 任何企业,无论是独资.合资还是合伙,都是一个会计主体.在企业规模较大的情况下,为了便于掌握其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收支情况,可以将分机构作为一会计主体,要求其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此外,在控制经营的情况下,母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均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各为一会计主体,但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也可将母公司和子公司这些独立的法律主体组成的企业集团视为一会
1.主体资格不同: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而分公司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和商事主体资格,仅仅是本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2.财产关系不同: 分公司的财产则全属于本公司,不存在独立的法律财产,而子公司的财产则具有完全的独立性. 3.财产责任不同: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其一切后果包括财产责任均完全由自己承受. 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主体,没有自己独立的意志,因此,产生的财产责任亦由本公司承担.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
可作为会计主体的有分公司,子公司,企业集团,母公司.又如,独立核算的生产车间.销售部门等也可以作为一个会计主体来反映其财务状况,但它们都不是法律主体.一般来讲,法律主体必然是一个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 例如,在企业集团的情况下,一个母公司拥有若干个子公司,企业集团在母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经营活动.母子公司虽然是不同的法律主体(母子公司分别也是会计主体),但为了全面的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就有必要将这个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此处的企业集团
所谓的分支机构指的是整体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在经营业务.经营方针等各方面都要受到公司总部不同程度的控制.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但通常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个体.分支机构在不同的企业或行业有不同的名称,如在有些企业称为分公司,有些企业称为分厂,商业系统称为分店,银行系统称为分行等.作为整个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总部统一的经营方针和管理方针.在此前提下,分支机构通常也具有相对独立的经营自主权.
对于使用权拆迁房赔偿问题,根据相关规定,住宅房屋拆迁时,货币补偿金的20%支付给被拆迁人,80%和增加的建筑面积补贴支付给房屋承租人.除承租人外其他人无权主张拆迁补偿,房屋的承租人以租赁证记载为准与户籍登记无关.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权拆迁房赔付补偿,具体相关细则主要有以下两点: 1.房屋拆迁是由征收人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只有使用权的第三方不直接与征收人有法律主体关系. 2.房屋拆迁会造成使用权灭失,造成一定的损失,这是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民事行为
赠与合同与好意施惠的区别: 1.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好意施惠行为,其行为对象是人的行为,而赠与行为,其对象是行为指向的物,单纯的一个行为是不能成为赠与合同的标的; 2.赠与合同通常涉及的是纯粹的财产利益关系,而好意施惠行为大多涉及的是双方的人身利益,如感情的建立和巩固等. 3.好意施惠人可以不具有订立合同所要求的行为能力,而赠与人必须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4.好意施惠行为往往是出于好意,只是一种情谊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不受法律约束.而赠与合同一旦成立,除非法律规定的情形,否则当事人不能随便终止或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