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摊销是对无形资产原价在其有效期限内摊销的方法。无形资产摊销一般采用直线法,摊销时直接计入“无形资产”科目的借方,无需另设摊销科目。无形资产原价减去无形资产的余额即为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数额。为了提供企业无形资产计提摊销额的有关数据,企业更换旧帐时,要注明每项无形资产的原价。
2001年的旧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日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收益年限或规定的有限年限,该无形资产摊销期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第一,合同规定收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收益年限;
第二,合同没有规定收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第三,合同规定了收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则不应超过其中年限较短者;
第四,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收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小于10年。
时间: 2024-11-03 21:1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