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量增加。
2、发包人变更设计。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
4、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
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
6、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时间: 2024-11-03 22:1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