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婴儿常住地一般指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如果婴儿在其母亲暂住地出生的,可等其母亲回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后再申报出生登记。
因故超过一个月登记期限的,也应准予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的出生地婴儿出生登记入户的地方。婴儿的姓名由父母商定,应尽量动员申报人给婴儿起正式姓名进行登记,一般不应登孩子的乳名。
时间: 2024-11-10 22:38:57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婴儿常住地一般指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如果婴儿在其母亲暂住地出生的,可等其母亲回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后再申报出生登记。
因故超过一个月登记期限的,也应准予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的出生地婴儿出生登记入户的地方。婴儿的姓名由父母商定,应尽量动员申报人给婴儿起正式姓名进行登记,一般不应登孩子的乳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