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由此可以总结出,民事诉讼确定管辖法院的基本原则就是“原告就被告”。换句话说,对于民事案件,原告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受理案件的法院一般应该是被告住所地的法院。
时间: 2024-10-26 16:3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