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纠纷不确权怎么办

宅基地纠纷不确权的解决方式有:

1、协商解决。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行政解决。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司法解决。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时间: 2024-08-22 0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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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纠纷有哪些解决方式

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程序如下: (1)协商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

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解决方式有: 1.首先进行协商处理: 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 4.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5.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纠纷可以找国土局吗

农村宅基地纠纷不可以找国土局,如果是使用权产权方面的争议可以要求镇政府处理,行政处理结果如果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是产权方面没有争议,对方侵犯产权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发生农村宅基地纠纷怎么办

发生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解决方式是: 1.进行协商解决.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进行行政解决.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通过司法解决.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

发生农村宅基地纠纷该怎么办

发生农村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办法如下: 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 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4.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

农村宅基地纠纷找哪个部门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纠纷可以找到当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又或者是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处理.双方对于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的话,第一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处理,要是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以由当地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解处理,要是调解还是无果的话,受侵害的一方可以到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处理.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

宅基地纠纷找哪个部门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 (一)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

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有哪些

1.自行协商:宅基地纠纷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2.由人民政府处理:无法自行协商处理时,请求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行政诉讼:对于处理不满意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宅基地纠纷找谁

1.<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2.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5.根据该规定,因宅基地发生纠纷需要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到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确权,两级政府都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