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该规定,民间借贷关系发生后,首先应当确认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以及是否有效。原告作为债人行使债权请求权,主张合同权利的发生,应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出借方已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负有举证责任。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据是最常见的诉讼证据。借据实际上就是借款协议,既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又能够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有些借据虽然记载内容不完整,但只要借款的主体和数额是明确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即可成为诉讼证据。根据《证据规则》第2条第2款规定,若原告未能完成举证义务,应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
时间: 2024-10-20 07:5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