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什么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具体来讲,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时间: 2024-12-31 01: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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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如何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规定有哪些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具体来讲,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

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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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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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其中已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除外)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

被扶养人生活费从何时开始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

被扶养人生活费怎么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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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