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公共区域

小区业主占用公共区域的,属于违法建设行为,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并由城建或者城市管理局等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无权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

时间: 2024-08-03 03: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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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占用楼道公共区域怎么办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占公共区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当事人可以找小区物业,通过物业出面找到相应的业主,劝说他们停止侵占公共区域:也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出面协调:或者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区业主占用公共走廊怎么办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占公共区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当事人可以找小区物业,通过物业出面找到相应的业主,劝说他们停止侵占公共区域:也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出面协调:或者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业主占了公共区域怎么办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占公共区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当事人可以找小区物业,通过物业出面找到相应的业主,劝说他们停止侵占公共区域:也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出面协调:或者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楼顶是公共区域吗

有些人购买了顶层,那么楼顶是公共区域吗,今天来为大家讲解一下.那个地方是属于公共区域,个人不得占用,除非合同有另有规定.这里的公共区域是指一限定范围内,属于全体房屋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和使用的区域.公共区域包括两个部分: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共用部位,是指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等部位.公共设施,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绿地.停车场(库).

楼道属于公共区域吗

楼道属于该栋楼房的公共领域,而不为某位业主单独享有.根据我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楼道属于房屋的公共设施,是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因此无论是业主还是物业管理企业都不得擅自占用楼道,损害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违反规定占用公共楼道,是侵犯相邻权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

为什么公共区域禁止堆放物品

1.公共区域是大家共有的,不应该私人占用: 2.公共区域可能是逃生要道,丢放物品对公众的通行甚至是逃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3.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如被占用,既妨碍了消防安全,也侵占了他人的利益,同时还会对公共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公有住房是公共区域吗

公有住房和公共区域是不同的概念,公共区域是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核心重要问题.根据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共有部分范围包括: 1.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如门厅.电梯.走廊.屋顶.地下室. 2.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建筑物: ①建筑物的附属物,如给水排水设备.供电设备.空调设备.各种配备线等; ②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天井.水塔.游泳池.停车场.建筑物外的照明设备等. 此外,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公有住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

写字楼的公共区域产权是谁

写字楼的公共区域权是谁,说明如下: 写字楼的公共区域的产权归整栋楼购房人共有,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是指每套(单元)商品房依法应当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摊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1]是指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

商业广场公共区域属于房产吗

商业广场公共区域不属于房产,属于该商业楼业主共有. 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如下: 1.商品房公用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2.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 3.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