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少交社保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社局12333举报,并要求单位补缴社保费用。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时间: 2024-10-22 03:4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