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丢失账本的情况如实向税务、工商报告。以最近的会计报表(如也丢失可去税务查得)为基础重新建账。在此基础上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再依盘点结果对新建账面数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保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丢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会计人员有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时间: 2024-09-23 12: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