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能否约定管辖

可以。

按法律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是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的。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时间: 2024-08-19 14: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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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不能约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

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的,允许双方协商确定,如果不能协商的,则要根据合同的其它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然无法确定的根据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约定管辖能否放弃

放弃协议管辖权一般是不可以的,当事人需要遵守协议管辖的约定.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怎么办

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4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变更抚养权能否约定管辖

变更抚养权一般是不可以约定管辖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合同可以约定管辖法院吗

签订合同是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约定管辖的效力是怎样的

在民事诉讼管辖权中约定管辖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5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6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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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属于合同的一种,所以借条上可以约定管辖法院. 至于借条会不会约定管辖法院,关键在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 司法实践中,还是有极少数人在借条上约定管辖法院的.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建筑施工合同能否约定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约定建设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约定施工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也约定签约地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