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证据能认定是围标

围标也称作串通投标,串通投标罪的犯罪证明方法。

认定围标的证据如下:

1、勘验、检查笔录

扣押招标者私下开启的投标者标书或者投标者之间、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串通的有关书面协议等物证、书证,以证明串通内容、串通行为。

2、扣押物证、书证

(1)扣押招标者私下开启的投标者标书或者投标者之间、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串通的有关书面协议等物证、书证,以证明串通内容、串通行为。

(2)扣押投标者的标书,以证明投标者有参与投标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时间: 2024-09-06 14: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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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证据的认定是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录音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除录音证据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

围标串标罪怎样量刑

围标串标罪的量刑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

老板让员工围标怎么判

围标属于犯法行为.围标是一种串通投标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何防止围标串标

1.健全配套法规,从源头上防止串标.围标等现象的发生.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拿出定量指标,尽量不要模棱两可.在当前形势下处罚措施再严厉一些,使串标者的行为成本大大高于其风险收益.还应建立公示制度,使失信者无所遁形: 2.从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载明最合理的最高限价,对最高限价的测算应科学合理: 3.实行合理低价法评标.串标的核心是中标价,防止串标的最直接办法应该是合理低价中标.合理低价法评标是国际惯例,国家目前正大力推行,实际效果也非常显著: 4.严把投标保证

贩毒罪定罪证据如何认定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贩毒案件的证据认定规定,对贩毒罪定罪依据主要有如下几种: 1.案件线索来源: 2.破案及抓获经过: 3.搜查及追缴笔录: 4.鉴定结论: 5.毒品交易的上线和下线: 6.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等.

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如何认定

法院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行政诉讼二审新证据如何认定

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两种: 1.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什么证据可以认定出轨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能证明出轨. 1.书证:对方与第三者之间的信件或邮件.婚外情一方写的认错书或者悔过书.一方对婚外情认可的相关信件或邮件: 2.物证:婚外情一方会第三者亲密的照片.对方与第三者出入酒店开房的相关票据.电话通讯记录等等: 3.视听资料:对方与第三者在公众场合亲密的录像.有婚外情一方承认自己出轨的相关录音: 4.证人证言:婚外情与第三者居住场所内的其他人的证言.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

二审新证据如何认定

1.是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掌握的证据. 2.是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且有条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但法院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 3.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 4.是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举证,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 5.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延期,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违反客观事实的.但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明确排除在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