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变更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时间: 2024-10-18 07:4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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