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离婚协议书后,若还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夫妻双方可以在协议一致的前提下修改条件。否则,根据我国婚姻登记管理登记规范工作的规定,此时修改条件的申请是不会被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的。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第五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
(二)查验本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三)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时间: 2024-12-11 13: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