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可以没有担保人。是否提供担保由双方协商决定。 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时间: 2024-11-02 15:25:06
借条上的担保人的写法: 担保人确认: 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担保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本担保是不可撤销的.不可免除的.连带和无限责任的担保责任之担保.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
先是抵消债务人的钱,若剩下的部分债务人还是无法按期还,担保人依然要还.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并无顺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借条担保人有效的写法:借条载明的借款真实合法,担保人自愿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就有效.借条应当明确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方式及担保范围,写明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留下担保人的身份信息,最后由担保人签字捺印. 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
借条担保人的有效期时间要看具体情况,第一种在借条里有约定保证期间,一种是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有约定保证期间就按照借条的时间.要是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就是有效期6个月.在有效期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是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商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在上述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职责. 根据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在合同约
借条载明的借款真实合法,担保人自愿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就有效. 建议明确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方式及担保范围,比如写明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留下担保人的身份信息,最好留一个身份证复印件,签字捺印.
担保责任有下列两种: 1.一般保证责任.就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 2.连带保证责任.即当债务已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可以有担保人,也可以没有担保人,对此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只要看借贷双方是怎么约定的.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6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法>第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先写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内容包括: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还款的具体年月日;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担保人姓名,担保人担保范围.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付息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8.写好合法的用途. 9.最重要的一点,一定要让借款人注明,款项于什么时间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