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有哪些

抽象行政行为,是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学术概念。带有普遍性的观点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其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是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这一行政行为相对于行政机关针对某特定对象采取的行为,具有对象非特定性、效力的未来性和规范的反复适用性三个特征,因此被称为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可以从动态和静态两方面进行考察分析。

从动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从静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

对于抽象行政行为是不可以直接申请复议的,只有在行政机关依据该抽象行政行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对该抽象行政行为申请附带审查。

时间: 2024-11-14 16: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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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可诉吗

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发布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与特点有哪些

<地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和第61条分别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都有权发布决定.命令.特点如下: 1.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抽象行政行为它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制定的法律.军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不同于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内部规则; 2.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它不同于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包括哪些

抽象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为,主要指国家有权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与程序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活动;其他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效力级次在行政法规.规章之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法律规定行政行为分类有哪些

行政分类如下: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3.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5.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为. 6.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

事中事后监管包括哪些

事中事后监管包括制和平台.综含执法体系.综合评估机制.信息公开机制.反垄断和安全审查机制.社会信用体系等制度. 事中监督是对正在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事后监督是对已经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分析如下: 1.事前监督是为防患于未然,在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实施之前,对其抽象行政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实施的监督. 2.事中监督是为了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在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对其行为的正确性和规范性实施的监督. 3.事后监督是为了总结经验教训,在

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 2.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中,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因行为结果是抽象规范的产生,故称.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虽然不对某一具体事件或特定人作出具体处理,但一切具体事件和特定人的行为合乎抽象规范的,均在其适用范围以内,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往往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条件.抽象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对具体人或事作出处理,在中国不能针对其提起行政诉讼.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査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职

行政行为有哪些

行政行为包括: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3.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5.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为. 6.单方行政行为与多方行政行为. 除了以上的行政行为外,还包括附条件行政行为与不附条件行政行为,实体性行政行为与程序性行政行为等多种类别.

规范性文件包括哪些

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

司法审查范围

所谓司法审查的范围指的是司法审查的程度或深度. 一.事实问题的审查范围 事实问题的审查包括三个层次的标准:实质性证据标准,滥用自由裁量权标准和重新审查标准. 二.法律问题的审查范围 法律问题包括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两个步骤,法律解释是对法律含义的一般理解:法律适用是将抽象的一般规定应用于具体事件. 三.司法审查范围的相互接近 据美方专家介绍,实质性证据标准的适用经历了由宽松到严格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事实问题审查范围得到加深. 四.规章的司法审查范围 中方学者认为,抽象行政行为对人民权利的影响,无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