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离婚孩子抚养费男方付多少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孩子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时间: 2024-12-18 11: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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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离婚孩子给女方,男方应当支付子女的抚养费.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因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孩子抚养费权标准是多少

离婚孩子抚养费权标准是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支付离婚孩子抚养费到几岁

支付离婚孩子抚养费到十八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

离婚孩子抚养费的确定因素

离婚孩子抚养费的确定因素有: 1.被抚养子女的人数及子女的实际情况; 2.抚养人的具体收入情况,被抚养人是否有固定收入;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哺乳期离婚孩子归谁的规定有

关于哺乳期离婚孩子的归属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第三款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所以,对于刘女士的情况,如

离婚孩子归男方女方有权看孩吗

离婚孩子归男方女方是有探视权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离婚孩子抚养费确定因素有哪些

离婚孩子抚养费的确定因素有: ①子女的实际需要;②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离婚孩子抚养费的确定因素有哪些

离婚孩子抚养费的确定因素有: 1.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能力; 3.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费水平.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哺乳期离婚孩子归谁的规定是

关于哺乳期离婚孩子的归属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第三款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所以,对于刘女士的情况,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