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是否合法

股权代持协议是合法的,根据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时间: 2024-09-12 12: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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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效

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股权代持协议是有效的吗

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 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股权代持协议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股权代持使实际投资人面临的风险: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效力问题. 二.股权代持使名义股东面临的风险:名义股东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 三.存在股权代持关系的公司面临的风险:1.公司在资本市场融资面临法律障碍;2.面临界公司注销风险.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股权代持和股权融资有什么区别

这两个概念基本不搭边.股权代持,是指在工商局登记为公司的股东,私下底与其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代持协议,让受让股权的股东不再工商局进行显名的行为,因为在日常生活中,有一些成员的身份不能经商,如果要去工商局做股东变更的话,是完全不可行的,所以就出现了股权代持的情况,股权代持的效力只是产生在委托代持方和受托代持方,如果受托方(即工商局登记的名义股东)把股权转让出去的话,是完全合法有权的,但是对于委托方(没有在工商局登记的实际股东)来说,他不能以公司股东的身份要求收回股权,只可以受托方违反代持协

房产代持协议合法吗

房产代持协议是合法的,是受法律认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但底线是不能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

股权代持什么意思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如果说股权代持还带有一定模糊性的话,股权信托则是一个较早为人们所熟知并被很多信托投资公司应用的概念.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移交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定向投资于某公司,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

股权代持对新三板挂牌有哪些影响

股权代持会影响新三板挂牌. 公司新三板挂牌重要的一个条件是:拟挂牌企业需要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而股权代持在日后极易发生利益纠纷和股权纠纷,因此,目前上市规则以及新三板挂牌规则中明确要求清理股权代持.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

代持股份是否合法

所谓股权代持,也被称为委托持股.隐名持股.股权挂靠,是指实际出资人(即被代持人)与名义出资人(即代持人)以协议或其它形式约定,由名义股东以其自己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由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并享有投资权益的一种权利义务安排. 虽然股权代持带有隐藏真实股东身份的因素,但其在法律层面上是受到认可和保护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

如何才能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况

违反下列情形则股权代持协议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根据<